2022-02-20

K-POP音樂產業大解密! BY 壹團 家寧

【書】K-POP 뮤직비즈니스의 이해《 K-POP 音樂產業大解密》

🟥這本書在說什麼

本書以近幾年在全球颳起旋風的 K-POP 為例,探討並詳述了韓國音樂產業的結構、從進入產業的方法、分潤制度以及產業整體架構有著完整詳實的說明,並加以比對美日音樂產業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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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音樂產業架構

K-POP(Korea popular music, 韓國大眾音樂)近幾年來有著爆炸性的成長,並且多次獲得歐美流行音樂排行榜第一名的佳績,已經成為全世界具有代表性的流行音樂之一。

而 K-POP 的成功讓不少人開始以自己的偶像為夢想、希望踏進音樂產業並且取得成功,不過由於音樂產業的特性,以作詞作曲、歌手藝人為目標的人往往較年輕,加上對於音樂產業的陌生、並且對於現實社會運作的模式缺乏足夠的歷練與了解,便很有可能遭受挫折或者是不公平的對待。

本書的初衷便是詳述商業音樂產業的架構、以及產業中各角色彼此的權利義務,並且以真實數據去分析產業的真實樣貌,希望有意投入此產業的人能夠有基本的認識並提高成功率,避免陷入不切實際的幻想,徒然浪費時間與資源成本。

🔷商業音樂的定義

在探討前有必要對於探討的主題有著明確的定義,本書所探討的產業為商業音樂(music business),意思是「以歌手藝人為中心,製作、流通、服務、販賣大眾音樂之活動,並非配其所產生的利益。」

也有另外一種說法形容商業音樂為「歌手藝人與歌迷之間,透過音樂產生的連結。」而這之中一定會有代價,也就是金錢交易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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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架構

商業音樂是以音樂為主體的產業,而產業的運作需要許多人以及許多環節共同合作,以產業的上下游關係可以將產業中的角色區分為以下六者:

🔸著作權人:大眾音樂的源頭、包含了作曲人、作詞人以及編曲人

🔸歌手藝人:演唱或演奏大眾音樂

🔸經紀公司:與歌手藝人簽訂合約,管理其行程、安排活動並且負責製作專輯

🔸物流公司:負責配送經紀公司製作好的專輯,經常與經紀公司有共同合作關係

🔸服務公司:將音源(專輯、串流服務)等提供給消費者,產業的最後一哩路

🔸消費者:以金錢購買音樂服務


產業中每個環節各司其職,不過不同的國家在產業上可能會略有差異,像是某個角色兼任上下游的任務等等,而且隨著科技的發展,過去配送實體唱片 CD 的業務逐漸轉變成串流平台,也讓產業的架構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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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市場的變化與特性

商業音樂市場在近幾年來有著不小的改變,從過去以實體 CD 唱片為販售主體,隨著數位化之後 MP3 的出現,消費者不用再時常帶著占空間的 CD 也可以隨時享受音樂,不過這段期間的盜版橫行,除了網路浪潮下消費者不一定有使用者付費的概念外,商業音樂產業也未能跟上科技發展的腳步有所因應、像是提供適合的付費方式與費率等等。

近來商業音樂市場已經以串流平台為主,消費者僅需每月付出固定的訂閱費、並能夠在訂閱時間內無限聆聽平台上所上架的音樂,而商業音樂產業再依據各首歌曲的點閱次數依照一定的比例分給產業上各個環節的人,這種兼顧了消費者方便性以及各著作權人權益的方式已經成為市場的主流。

不過商業音樂市場的價格偏低,無論是實體專輯銷售或者是加上串流平台的分潤,販售音樂的收入通常不足以支付培養演藝人員、唱片製作、行銷活動、各種固定成本等鉅額投資,而且演藝人員的培育動輒數年,同時還要考量藝人出道、或者是專輯推出後可能失敗的巨大風險。

也因此比起推出專輯或者是舉辦演唱會等看似歌手藝人的「本業」,現在需要更廣泛的接洽各種合作機會,像是廣告代言、商業演出或者是演藝通告等等「副業」,才有可能達到損益兩平或者是創造利潤,讓現代的歌手藝人往往有以唱歌為副業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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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

著作人可以說是整個商業音樂產業的起源,若沒有著作人起心動念創造動人的旋律以及感人的歌詞,商業音樂便沒有發展的可能。

韓國媒體曾報導著作權人一年能夠有十億韓圜的收入(約台幣 2,300 萬),讓不少韓國父母思考、與其將子女培養成競爭極為激烈的藝人、不如培養孩子成為作詞作曲等著作權人,不過這種說法並不全面,也不代表大多數著作權人的待遇,以下便針對著作權人做說明。

🔷著作權人

在商業音樂產業中,著作權人通常有三種:

🔸作曲人:創作旋律的人,可能是搭配吉他或鋼琴等伴奏樂器、也可以是直接吟唱而成的旋律,並非一定要寫成樂譜

🔸作詞人:將作曲人完成的曲譜上歌詞的人,有少數的案例是先有詞才有曲

🔸編曲人:將作曲人完成的旋律搭配上鼓、吉他、貝斯、鋼琴等樂器,編輯成實際可供使用的伴奏曲目

而商業音樂在商業活動中所獲得的收益,便會依照法律或者是契約規定分給著作權人,比例一般是作曲人、作詞人、編曲人分別為 5:5:2,若契約有規定則依契約。

以較常見的分配比例為例,假設今天著作權人的總分額為 12 萬,便會以作曲人 5 萬、作詞人 5 萬、編曲人 2 萬的方式做分配。也有不少作曲人兼任編曲人的身分,此時利益的分配便是作曲人與作詞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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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觀念

本書在著作權的說明有相當大的篇幅,因為著作權的觀念與保護在任何產業都非常的重要,若缺乏良好的著作權保障,便很難讓產業正向發展,而對於有意想要踏入此產業的人,對於著作權也需要有相當的了解以避免自己的權益遭受到侵害。

著作權的觀念與智慧財產權不同,著作權的發生是在著作物創作的當下便自動取得(韓國與台灣的著作權法在此的規範相同),而智慧財產權的生效則需要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並且經過審核、通過後才會正式生效。

而著作權的有效期在著作人死後七十年仍受到保護,若著作人因故身亡、但是其著作權還會自動延續到其後代子孫,也就會產生著作人與著作權人不一定是同一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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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的分潤機制

著作權人擁有對著作做修改、複製、利用或者是一切可以產生利益行為等權利,而所有想要使用該著作的人便需要向著作權人提出申請並談妥授權範圍以及分潤比例。不過實務上由於商業音樂產業可能牽涉到的領域太廣、可能有電影、電視、商場、廣播、練歌房等等場所或者是影視作品會需要使用到某段音樂,此時由著作權人自己去面對所有申請便顯得不切實際。

實務上韓國的著作權人會透過音樂著作權協會(KOMCA, Korea Music Copyright Association)的協助去執行後端所有的著作權授權以及獲利收取等作業。而著作人本身就可以專注在創作本身,協會所收取的權利金便會在扣除手續費之後發還給著作權人,兩者形成雙贏的局面。

書中對於各種應用場合的分潤比例以及收費方法有著非常詳細的敘述,並且提出著作權人真實的收入統計。以 2011 年的統計資料為例,屬著作權人收入前 50 % 的人平均年收入是 1,627 萬韓圜(約台幣 37 萬)、相較於後 50 % 的平均年收入僅有 2.7 萬韓圜(約台幣 600 元),兩方相差六百多倍,贏者全拿的特性在商業音樂產業更為強烈、而且這種趨勢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再舉韓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於 2013 年發表的「二零一三年作曲人收入統計」為例,著作權人收入排行第一名的朴軫永、其著作權年收入為 13 億 1 千萬韓圜(約台幣 3,000 萬),第二名的趙英秀則為 9 億 7,385 萬韓圜(約台幣 2,200 萬),這種 M 型化現象需要所有意欲投入此行業的人多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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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藝人

若說著作人是起源,那麼歌手藝人便是音樂產業的主角。不論著作人創作出多好的作品,若沒有歌手藝人的演唱那麼再好的作品也沒有意義。

歌手藝人可以說是想要進入商業音樂產業中最熱門的選擇,有無數人自小便立志成為偶像藝人,在經過數年的努力後若有幸成為練習生、便是另一段艱辛的訓練過程。不過在檯面上光鮮亮麗的外表上,有無數個自始便未能出道的練習生,在經過數年的努力後因為各種因素而選擇放棄。

本書對於歌手藝人的章節中所偏重的是個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過去因為資訊的不對等加上雙方立場的差異,許多歌手藝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經紀公司簽署了不平等條約,不過這種現象對於產業長期的發展有害無益,所以韓國政府也針對演藝人員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契約提供了類似定型化契約的版本、以供雙方在簽署合約時參考用。

🔷歌手藝人的特性

歌手藝人的特性與前述的著作人有著相當的差異,簡單來說消費者以及觀眾是喜新厭舊的,喜歡的風格也可能一瞬間就改變,再加上消費者的喜好非常難以捉摸,這也造成大多數歌手藝人的賞味期非常短,可能在幾年甚至幾個月爆紅之後就陷入演藝低潮、接著黯然退出演藝圈。

而成為歌手藝人需要有個認知,也就是「自己」就是商業的主體,意思是商業音樂產業中所販售的其實不僅僅是歌手藝人所演唱的「歌」、更多時候「歌手藝人」本身就是販賣的標的。

這部分所探討的議題與過去分享的【書】人類にとって「推し」とは何なのか《生而為粉,我很幸福》有相當高的關聯,有時候粉絲支持的不是歌手所唱的歌、而是歌手這個「人」。

這種特性與政治人物相仿,我們很難將公事與私事分的非常乾淨、也因此許多歌手藝人或者是政治人物經常因為私生活不檢點、或者被披露有不良嗜好等醜聞,自此從演藝圈或者是政壇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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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藝人的權利義務

承前所述,很多時候歌手藝人的私生活雖然受到法律保障,但是個人的私生活若影響到其形象、對於經紀公司或者是投資人來說都會是莫大的損失,也因此針對雙方的契約中經常會針對這部分做管制的約定。

除此之外,由於歌手藝人相較於一般大眾來說,具有相當高的曝光度以及話語權,可以說是法定的公益人物,所以一舉一動都會被放大鏡所檢視,道德操守更會被高標準看待。

而近期歌手藝人逐漸年輕化,這也代表著這些年經的出道者可能更早就開始進入了商業音樂領域。若有幸年少得志,在價值觀尚未成熟、社會歷練不足的情況下便需要承受鎂光燈以及明星般的對待,很難擁有一個正常的生活樣貌、對於其心智發展也有相當不同的影響。

另外除了唱歌之外,現在的商業音樂產業已經很難純粹靠販賣音樂達到損益兩平,意思是即便自己的身分是歌手、也有可能要配合經紀公司的安排參加各種綜藝活動、公演或者是很多「非本業」的活動,若只想要單純的當個歌手,現在的環境可以說是沒有這種條件。

撇除競爭非常激烈之外、上述這些層面都是有意成為歌手藝人的人所需要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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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公司

若說著作人是起源、歌手藝人是主角,那麼經紀公司可以說是商業音樂產業的中心。

🔷經紀公司的任務

相較於著作人專心創作、歌手藝人專心訓練唱功或舞技,經紀公司的任務顯得較為繁雜而且多樣,不過經紀公司可以說是整個商業音樂產業中的運作中心,負責將歌曲、歌手、專輯、活動等等做串聯以及規劃,才得以讓消費者享受到美妙的音樂。

而不同國家之間的經紀管理制度差異頗大,像是美國便是以歌手藝人為中心、日本則是以經紀公司為中心,韓國則是兼具美國與日本的特性,這部分待下節說明。

一般來說經紀公司與歌手藝人簽約後、便要負擔所有培訓歌手、專輯製作等所有的支出費用,而這過程可能需要經過無數年,不過換取的便是藝人出道後可能爆紅所帶來的龐大收益,因此商業音樂領域可以說是高風險高報酬的產業。而有不少經紀公司因為規模的限制或者是商業策略的考量、會夥同下游的物流公司共同出資、並提供其相對優渥的條件作為代價。

有不少人皆認為經紀公司是壓榨歌手藝人的邪惡組織,平心而論經紀公司的確擁有較大的話語權,不過近幾年來歌手藝人的勢力也逐漸壯大、不平等的經紀約也逐漸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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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韓經紀管理制度的差異

各國的經紀制度會由於法規與社會架構不同、再加上不同的娛樂產業歷史所以衍生出不同的經紀制度。

以美國為例,歌手藝人會直接與經紀人、律師簽訂代理合約,而通常藝人與經紀人會形成較密切的關係,經紀人的角色比較像是接受藝人的委託、為其處理所有演藝活動中會接觸到的各種繁雜作業,比較接近雇用制,而經紀人便從演藝收入獲得雙方協議的比例做為報酬。而且藝人本身需要負擔收益與支出費用。

而日本則是以經紀公司為中心,旗下有許多演藝人員,而且需要負擔所有藝人的訓練費用或者是活動成本。在該經紀公司的藝人是領取月薪、而非依據活動多寡或者是實際銷量分成來決定獲得的薪水,當然月薪的多寡也取決於其所帶來的獲利;而公司內尚未出道或者是仍沒有名堂的藝人、也會得到月薪以支應其基本生活開銷,簡單來說便是公司內賺得比較多的藝人來補貼賺得比較少的人,經紀公司本身就是一個生命共同體。日本的經紀制度與其終身聘僱的文化有關,這也導致在日本鮮少有藝人更換經紀公司,因為這如同背叛了自己的夥伴而會遭受到其他經紀公司的排擠。

而韓國的經紀制度則兼併了美日的特性,經紀公司需要負擔培訓等成本費用、藝人在出道後的收入則是依據演藝活動中的比例抽成、而且在經紀約到期後轉換合約也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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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K-POP 的成長近幾年來有目共睹,除了流行音樂之外、韓國在娛樂文化產業像是電影、戲劇等領域更是在全世界攻城掠地,在台灣的韓國翻譯書也愈來愈多、甚至是科技議題如元宇宙,市面上也多為韓國的翻譯書。韓流儼然成為一門顯學,台灣與之對比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

筆者本身並不算是流行音樂的重度使用者,不過也深深感受到韓國在娛樂產業的成功,本書原文版出版於 2015 年,當時 2012 年一首《江南 style》紅遍全球、隔年防彈少年團 BTS 出道,接著在全世界的表現有目共睹。

由於對於音樂產業的不了解,同時好奇 K-POP 成功的原因便選擇閱讀了這本書,這次的心得節錄了產業中比較有興趣的著作人、歌手藝人以及經紀公司三者,書中對於其後的物流公司及服務公司也有著詳盡的描述。

看完這本書深感產業的發展確實需要產官學三者的合作,只有擁有良好的版權意識以及分潤制度,產業的發展才有可能成功、進而走出國際。

不過韓國娛樂產業的黑暗面新聞也從未停歇,接下來可能會再尋找相關的書籍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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