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

僱用人的侵權責任 BY 貳團 Jimmy

在台灣如果員工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權利,雇主必須連帶賠償,在現代至少有兩個大問題,第一個是雇主賠償完受害人後,可以再去跟員工求償,因為是員工犯錯造成的結果,但這個說法看起來是越來越不公平,雇主難道完全都沒有責任嗎?舉例看大客車與客運司機等職業就很明顯了,第二個問題是"執行職務"概念被無限擴張,基本上只要是上班時間員工作的事都很容易被認定是在執行職務,最誇張的應該是媽媽嘴事件,員工去殺人也算是跟執行職務有關係,法院會認為雇主有能力去保險分散風險,也有責任進行教育訓練等sop,問題是這樣成本會大大提高,再轉嫁給消費者,真的是我們樂見的嗎?可能保險業很樂見?而且要怎樣的教育訓練可以防止員工去殺人?是不是告訴我們不要雇用有暴力傾向或有前科者呢?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