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制度
主要承襲自德國
日本的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法學教授留學國家也以
歐美、日本為主
大柢上認為歐美、日本在
法律制度上是先進國家
不過在看了這本
「法官的被害人」乙書後
你恐怕也會認為德國的司法實務也
沒有比較臺灣先進多少
書中提及:「2011年對500位德國刑事法官的問卷中有63%的法官認為「犯罪事實的認定」最困難。
可是卻有76%的法官「很少」或
「從不」懷疑自己判決的正確性
反過來看,有4分之1的法官
懷疑自己判決的正確性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艾舍巴哈(Ralf Eschelbach)
對此的看法是:
「每四個刑事判決中就有一件
是誤判」、
「事實審法官確信自己的判決是
正確的,這無疑是一種危險的
自我欺騙。」
2010年的統計結果而言,
德國每年80萬的個案,
仍有1176件有罪確定判決准予
開啟再審
而臺灣平均每年只有
個位數的寥寥幾件而已
書中最後提出,
如何避免冤案的方式
諸如:
法官教育不能等:
邏輯推理及機率陳述、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及方法。
審查權與在職進修:
賦予法律審全面審查發現真實的方法權、及定期受訓。
真相需要時間:
國家應給司法增加人員及預算,
不應急就章。
更正錯誤的機制:
大幅增加再審的可能
過失枉法裁判罪:
法官和醫師及飛機機長一樣,
要承擔法律風險。
培養懷疑的文化:
法官有勇氣監督審查警察、國家
機關的工作。
本書金句
在那場雪崩中,沒有一片雪花會感到抱歉。──斯坦尼斯諾.雷克(Stanislaw Lec)
「司法機器像巨大的磨坊不斷滾動,未曾稍停。」
「司法是唯一一家允許自己不必從錯誤中學習的大型企業,知道的客戶必定會驚恐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