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常被當成作者為存在主義者的佐證。
主角因為未表達對母親逝世的感傷,使得一起可能只因防衛過當的殺人罪,被檢察官刻意營造其冷血形象而最終判處死刑。
但這些指認主角於母親喪禮上表現冷漠的人,卻連主角人生的過客都稱不上,他們又了解主角甚麼呢?
主角的女伴於證人席試圖替主角辯駁,卻遭檢察官以言語誘導反而使得證言不利於主角,這短短的一段可說是本書的縮影。
一個人的言行並不能完全代表他的想法、人的想法甚至也不能代表自身的意志,更何況是其他人的評斷呢?
當群體構築的社會試圖以暴力強加於個體,個體為了生存只能屈從扭曲,又有甚麼辦法?
而主角從未因為恐懼而屈從社會試圖加諸於其上的價值觀。
牧師依賴宗教逃避對自身存在性的恐懼,而主角擁有直面自身存在本是虛無的勇氣。
若讀者以憐憫的心態替主角抱屈,其實與最後的牧師是一樣的,都只是以自身價值觀在曲解主角罷了。
兩個以上的個體必存在一種以上對彼此關係的描述。
主角的一生專注於自身的主觀,當最後牧師以其信仰強加於主角身上,使主角罕見地動怒:
『這是我的生活方式,只要我願意,它也可以是另外一種』、
『他人之死、母親之愛、他的上帝、他人所選擇的生活、他人所選擇的命運,與我何干?』
以自身的社會價值觀強加於他人,試圖以強迫或誘騙影響他人意志與行為可謂不義,使主角動怒;
然而這樣的不義之行太多太多,尤其難以被意識到,尤其在這資訊傳播快速的社會更是。
人的生命這一概念,並非單指自然的生命本身,也意指被他人認識的此一形象。
只專注於自身主觀感受而活,而不被他人的觀念所定義,近乎不可能。
因此人類成為社會性的動物,決定自身是甚麼人的審判權,從自身被群體所奪走了。